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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陳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為5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標的總金額 74,006   原徵收裁判費 1,500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中秋福利金 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補提6%退休金  訴訟標的金額 3,000 71,006  佔總金額比例 4.05% 95.95%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60.81 1,439.19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之結果 不得酌減 479.7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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