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山內
- 代理人
- 蔡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譚光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其逕向法院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83,046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含所附書證影本),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