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王沛元
- 當事人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山內 代 理 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譚光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其逕向法院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83,046元本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含所附書證影本),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 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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