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筠諼

原告
許閔勝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關治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萬7,513(計算式:744萬1,064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萬6,449元=751萬7,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4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