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即原告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新橋創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佩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提本件訴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5,708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