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阮曼驊
- 被告
- 白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計算式:
每月薪資105,000元×12×5=6,3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30萬7,96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660
萬7,9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萬8,837元,惟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
之聲明第二項中29萬9,569元部分(計算式:請求金額307,969元
-損害賠償8,400元),為請求加班費及預告工資等,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5萬2,480元(計算式:該部分原應徵裁判費78,7
20元×2/3=52,48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
6,357元(計算式:78,837元-52,480元=26,357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