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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林祐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林祐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淬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3萬3,328元本息、提繳退休金為1,12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萬4,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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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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