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呂俐雯
- 當事人李宜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李宜達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友蘊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695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標的為工資 及資遺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 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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