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陳筠諼
- 原告裴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裴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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