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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即原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迅捷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6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其中2份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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