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莊仁杰
- 原告賴有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1號 原 告 賴有松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退休金、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加班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5萬7,02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75萬7,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4,728元(計算式:22,092×2/3=14,728)。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64元(計算式:22 ,092-14,728=7,36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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