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8號
- 原告
- 林臆儒
- 訴訟代理人
- 施宇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欣羽律師
- 被告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43,04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5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3,040元[計算式:(78,016+4,368)×12×5=4,943,040],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工資、提繳退休金部分,與第一項之得受經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其最高者即4,943,040元定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43,040元。
二、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