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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仁傑

原 告
高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乙節,亦有調解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4頁),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又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下同)99,421元(含失業給付金額差額損失76,3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6,981元、勞工退休金少提撥14,640元、裁判費1,500元等項目之賠償,合計99,42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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