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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繆忠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1萬1,247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101萬1,24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惟原告請求之金額包含114年4月至6月薪資10萬5,012元、114年10月薪資4萬3,754元、114年11月薪資3萬5,267元、114年10月加班費1,725元、15天特別休假工資2萬3,000元、薪資利息補償10萬7,333元、獎勵金1萬3,500元、資遣費27萬6,000元、代墊費10萬元、114年1月至7月未投保勞保損失1萬6,842元、114年9月起迄今加班費差額20萬7,652元、薪資投保級距差額8萬1,162元,其中屬於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為79萬9,743元(計算式:10萬5,012元+4萬3,754元+3萬5,267元+1,725元+2萬3,000元+10萬7,333元+27萬6,000元+20萬7,652元=79萬9,743元),原應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067元(計算式:1萬600元×2/3=7,067元)。準此,本件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67元(計算式:1萬3,434元-7,067元=6,3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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