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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昀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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