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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王淩旭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凱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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