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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請求被告報告委任事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偉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告
郭士綱
被告
石欣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被告報告委任事項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㈠被告郭士綱應報告起訴狀附表1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

單以被告郭士綱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㈡被

告石欣以應報告起訴狀附表2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

告石欣以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核屬以一

訴主張二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請求非對於親

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因勝訴可獲

得之利益無從以客觀衡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

裁判費3,000元,尚欠3萬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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