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原告
-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偉
- 訴訟代理人
- 苗怡凡律師
- 被告
- 郭士綱
- 被告
- 石欣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芝宣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庭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被告報告委任事項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㈠被告郭士綱應報告起訴狀附表1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
單以被告郭士綱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㈡被
告石欣以應報告起訴狀附表2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
告石欣以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核屬以一
訴主張二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請求非對於親
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因勝訴可獲
得之利益無從以客觀衡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
裁判費3,000元,尚欠3萬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