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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怡君

原 告
葉時峯
被 告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住嘉義縣○○市○○○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未合法送達被告,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4年10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請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以及起訴對象是否應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於114年8月31日前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檢附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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