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 原 告
- 葉時峯
- 被 告
-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翔 住嘉義縣○○市○○○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未合法送達被告,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4年10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請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以及起訴對象是否應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於114年8月31日前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檢附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