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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陳偉玲
被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吳崑豪
訴訟代理人
蕭佩君
訴訟代理人
彭彥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代理人
謝欣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吳昆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崑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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