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陳偉玲
- 被告
-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紹廉
- 訴訟代理人
- 吳崑豪
- 訴訟代理人
- 蕭佩君
- 訴訟代理人
- 彭彥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欣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吳昆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崑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