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
    楊志超

  • 原告
    薛愷寧
  • 被告
    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爾菲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薛愷寧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超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追加被告 摩爾菲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文(當事人欄以下)第十八行至第二十行「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裁判費6,980元,尚欠1,600元(計算式:9,580元-1,000元-6,980元=1,600元 ) 」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調解聲 請費1,000元及裁判費6,890元,尚欠1,690元(計算式:9,580元-1,000元-6,890元=1,69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