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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薛愷寧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超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摩爾菲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文(當事人欄以下)第十八行至第二十行「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裁判費6,980元,尚欠1,600元(計算式:9,580元-1,000元-6,980元=1,6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裁判費6,890元,尚欠1,690元(計算式:9,580元-1,000元-6,890元=1,69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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