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美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天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德煌等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萬9,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5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德煌等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萬9,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5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