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CARLOS CHAIN MORENO (中文姓名:陳楷洛)
- 原告
- 李尚九
- 原告
- DIDAC DURAN RODRIGUEZ
- 原告
- 徐翊慈
- 原告
- 翁偉綸
- 原告
- 楊小龍
- 被告
- 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列載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與否之審酌;又本件原告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該裁定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及補正如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詎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