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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筠諼

原告
CARLOS CHAIN MORENO (中文姓名:陳楷洛)
原告
李尚九
原告
DIDAC DURAN RODRIGUEZ
原告
徐翊慈
原告
翁偉綸
原告
楊小龍
被告
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列載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與否之審酌;又本件原告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該裁定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及補正如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詎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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