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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齊偉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3,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505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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