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謝迺得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識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紘睿律師
- 被告
- 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澄宇
- 訴訟代理人
- 姚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同年11月28日補費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所載「鼎鼎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此於勞動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判誤載被告之公司名稱,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