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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沛元

原告
謝迺得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識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紘睿律師
被告
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澄宇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同年11月28日補費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所載「鼎鼎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此於勞動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判誤載被告之公司名稱,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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