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原告
- 瑞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全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周家偉律師
林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家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經本院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乃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聲請調解,爰依修法前規定之徵收額數計算)。而原告前僅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600元(計算式:2萬0800元-2000元=1萬8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