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柱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大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5,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僅請求廢棄原判決,對於二審法院就被上訴人之請求應如何判決,未置一詞,上訴聲明亦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