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呂俐雯
- 原告陳奕如、涂佩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陳奕如 涂佩妙 上二人共同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葉千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抱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足額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65萬2,7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8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給付資遣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2,926元(計算 式:8,780元-8,780元×2/3=2,92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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