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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 上訴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曜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係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4,265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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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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