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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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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曜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係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4,2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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