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奧田実
- 上訴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曜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係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4,265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政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