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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曾育祺

  • 原告
    譚宗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宗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1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5189元(計算式:2萬2783×2/3=1萬 518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94元(計算式:2萬2783-1萬5189=7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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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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