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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 原告
    譚宗奇
  • 被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宗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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