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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林修平

  • 當事人
    程驥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程驥 相 對 人 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程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街00巷 0號5樓)為相對人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商業處以民國100年7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0037220700號函為廢止登記在案,本院以100年度司字第324號裁定選派王世杰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二)因王世杰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死亡,相對人現無人執行清算事務。且相對人章程未就選派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而全體董事因任期業已屆滿未依法改選,董事當然解任,無董事可擔任清算人;股東部分,法人股東均已解散清算,個人股東除王世杰持有股份外,均滯留海外多年而無法聯絡,故董事會已不存在,亦無法召開股東會選派清算人。為此,相對人有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三)另聲請人因王世杰遺贈而為相對人6,650股之股東,屬公司 法第322條第2項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現有股東僅聲請人1 人在台,其餘均無法取得聯繫,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營運事務甚為瞭解,如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應屬適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6,650股股東之事實,已提出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王世杰遺囑、王世杰遺產免稅證明書、相對人股東名簿為證(本院卷第19至29頁),堪為信實。又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0年10月31日100年度司字第324 號裁定選派王世杰為清算人,以111年6月13日111年度司字 第56號裁定解任之,此外,查無相對人聲報清算完結之情,則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自屬有據,應予許可。本院審酌聲請人陳稱曾協助前任清算人王世杰處理臨時管理人及清算人事務,對相對人公司業務有相當程度瞭解等語,復查無其有非訟事件法第176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情形,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司法院破產事件公告、前案簡列表各1件在卷可參。綜上,堪認選派聲請人擔任源合公司之 清算人應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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