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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1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宥元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竹
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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