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軒 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璿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