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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張庭嘉

  • 當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以達律師即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 係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112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所選任禾瑞 國際策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張以達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此觀律師法第30條規定即明。準此,倘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具有律師身分者,法院得否許其辭任,尚應視其有無釋明正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112年 度司字第77號裁定選派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下稱禾瑞公司)之清算人,禾瑞公司現財產狀況為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7萬8,979元均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行政執行署)執行完畢,復無其他資產得以償還積欠關係人之稅款罰金,亦無從聲請宣告破產,聲請人難以繼續執行清算人職務,實有無法完結清算之困難。聲請人已付出相當人力、物力,現無意願繼續擔任清算人,爰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2年9月25日以112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選 派聲請人為禾瑞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調閱該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又聲請人所陳禾瑞公司之現金存款7萬8,979元均遭行政執行署執行完畢,復無其他資產得以償還積欠關係人之稅款罰金,亦無從聲請宣告破產等節,業據提出行政執行署113年4月11日北執孝113稅專00000000字第1130161061A號函、113年8月12日北執孝113稅專00000000字第1130304391X號函暨所附應解款明細、關係人債權明細表等件(本院卷第31至37頁)為佐,審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禾瑞公司清算人之意願,且已釋明難以繼續執行清算人職務而辭任之正當理由,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禾瑞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認有解任聲請人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禾瑞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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