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吳蓮英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宇展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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