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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被告
    吉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相 對 人 吉成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錦臺律師(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3)為相對人吉 成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吉成興業公司因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依規定應發函調帳查核。因該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民國113年2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13360108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按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 應行清算程序。因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有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之法定清算人即唯一股東兼董事張守吉(負責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監宣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該裁定於000年0月0日生效並自111年3月23日確定,其董事職務當然 解任,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1 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大院選派吉成興業公 司清算人。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之目的,在求得稅捐稽徵文書或相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該公司實際上無法定代理人及董事存在,對於公司股東及與該公司交易之第三人之利益非無影響,而各項稅捐稽徵文書或行政處分之合法送達與否,亦足以影響國家稅捐債權之徵收。聲請人乃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選派清算 人以利稅捐稽徵之續行。相對人吉成興業公司前經本院111 年度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選任李錦臺律師為相對人吉成興 業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人114年3月14日函詢李錦臺律師如同意擔任聲請選派吉成興業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事件一案(聲請人願意給付在新臺幣2萬元範圍內 報酬),請書立同意書後擲還憑辦,李錦臺律師出具願任同意書,爰建請選派李錦臺律師為吉成興業公司之清算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日經臺北市政 府府產業商字第113360108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暨臺北市政府113年2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1336010800號函在卷可憑,則相對人自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之法定清算人即唯一股東兼董事張守吉(負責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守吉實已無能力擔 任清算人,足以造成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各項稅捐稽徵文書或行政處分無法合法送達之事實,致相對人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業據聲請人提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取得不實發票營業人名稱資料、臺灣新北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83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稅款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及國家稅收之正常課徵,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李錦臺律師係具律師之執業資格,且李錦臺律師出具同意書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有同意書附卷可憑,本院認以其學識經歷,對於公司業務、訴訟事件及相關行政程序,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公正處理,維護公司權益,當有能力足資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故聲請人聲請選派 李錦臺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堪認妥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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