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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李蜚鴻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蜚鴻 聲請人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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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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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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