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李蜚鴻、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蜚鴻 聲請人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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