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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抗告人
萬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苡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司字第54號聲請選派檢查員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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