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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3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熊志強

聲 請 人
黃鼎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解任清算人,核屬因非財產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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