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3號
- 聲 請 人
- 黃鼎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解任清算人,核屬因非財產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字第6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解任清算人,核屬因非財產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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