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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相對人
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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