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加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宜錦股份有限公司、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聲 請 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增加選派莊世金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黃世佳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人為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 公司(簡稱圓方公司)之法人股東,所持有公司之股權較之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標準公司)為多,屬於公司重 要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宜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錦公司)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合併和泰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和泰豐公司)及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凱特公司),准予登記在案。宜錦公司因此取得原凱特公司所持圓方公司3,948,267股及原和泰豐公司持有圓方公司1,000股,共計3,949,267 股,為圓方公司股東即利害關係人。聲請人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4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合併信全開發有限公司,因而取得圓方公司1,177,663股,亦為圓方公司股東,具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人2人取得圓方公司之股權合計5,126,930股。圓方公司既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嗣後之清算程序進行及事項,影響聲請人2 人及其他股東權益甚鉅。惟依法律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又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及第19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參照圓方公司原本長期運作之董事人數均為3人,且屬合議共同執行職務之模式。法院 就圓方公司清算而選派清算人之人數,應以3人為妥。又為 使圓方公司清算程序順利進行兼顧股東權益,應增加專業人士共同執行清算人職務,以杜憂憂眾口免生爭議。聲請人2 人考量清算程序宜選派獨立超然之專業人士以利清算程序進行,爰共同聲請增加選派有清算豐富經驗之會計師莊世金、財會豐富經驗之會計師黃世佳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兩位會計師經聲請人2人之徵詢,亦同意擔任圓方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2人上開聲請,如蒙允准,連同本院原已選派之蘇明 仁,未來圓方公司之清算人共計3人,當合議行使清算人之 職權,足以避免1人可能之偏私或獨斷擅權,亦有會計師提 供專業知識來參與,並為公司眾多股東把關,以求公平公正進行清算程序。爰聲請增加選派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等2人,為相對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圓方公司經經濟部以114年6月30日經授商字第11432000290號函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予以命令解散,本院固已於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選派蘇明 仁為相對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定可稽。然為使圓方公司清算程序順利進行兼顧股東權益,應可增加專業會計師共同執行清算人職務,以利清算程序進行,依本件聲請人共同聲請,增加選派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且該兩位會計師亦同意擔任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可憑;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連同本院原已選派之清算人蘇明仁,未來圓方公司之清算人共計3人,當合議行使清算人之職權,足以避免1人可能之偏私或獨斷,亦有會計師提供專業知識來參與,並為圓方公司股東把關,以求公平公正進行清算程序。且查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等2人,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增加選派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利益,故本院認增加選派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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