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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6號

聲請加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清算人)
相對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聲請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清 算 人 莊世金會計師

黃世佳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聲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加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本院114年度司字第76號增加選派增加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裁定,聲請本院撤銷或變更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宜錦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宜錦公司)、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潤公司),現為聲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多起民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足證聲請人與相對人具利害衝突關係,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徐翊銘透由股權轉讓掏空公司資產已有判決先例,宜錦公司、華潤公司皆由徐翊民以非法取得股權之掌控方式進行實質操控,現想利用多數決掌控公司清算權利,圖利於己、並掩飾不法,此已嚴重侵害多數股東權益,現任清算人蘇明仁具財稅專業,一人得以有效率完成清算程序。若法院認需三人合議制共同行使權利,請法院從會計師或律師公會選取公正、超然不偏頗的專業人士。

二、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惟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本院114年度司字第76號增加選派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裁定,係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亦即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本院114年度司字第76號裁定,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已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若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不適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依聲請解任清算人之程序為之。是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114年度司字第76號增加選派增加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裁定,為剝奪莊世金會計師、黃世佳會計師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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