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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7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聲請人
劉守禮

陳淑美

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世金、黃世佳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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