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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51,329元之計算式(因依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31日聲請狀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之未收金額加總係新臺幣150,329元,故有陳報之必要)。該補正事項業於114年1月3日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114年1月14日陳報狀仍未陳報,請儘速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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