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多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51,329元之計算式(因依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31日聲請狀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之未收金額加總係新臺幣150,329元,故有陳報之必要)。該補正事項業於114年1月3日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114年1月14日陳報狀仍未陳報,請儘速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