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洪晉德
- 原告立多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51,329元之計算式(因依聲請人民 國113年12月31日聲請狀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之未收金額加 總係新臺幣150,329元,故有陳報之必要)。該補正事項業 於114年1月3日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114年1月14日陳報狀 仍未陳報,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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