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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山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龍山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陳報狀所述,以相對人部分資料因臺北市建管處認為涉及個人資料,故依個資法遮蔽部分資料為由,無法陳報主任委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故本院於同年9月15日依職權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上開必要資料供參,合先敘明。惟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9月18日回函稱「其管委會僅於民國94年首次申請組織報備後,即未再辦理改選報備,故無現任主任委員相關資料可提供」,此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寓字第1146160028號函在卷可稽。因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現時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年籍資料,故仍有命聲請人再次補正之必要;又聲請人如不能釋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亦應陳明是否撤回本件請求,並得依法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紛爭解決,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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