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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佳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7日更名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勞退金」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並請重新陳報正確之標的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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