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泰傑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朋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益朋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訂貨合約並無相對人公司簽章,無從釋明買賣關係存在,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間確有成立系爭買賣關係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