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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何友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就以「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歐佳麗卡公司)為相對人?抑以「何友平」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日聲請狀載相對人歐佳麗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友平為兼代表人,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承上,如僅以新加坡商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如以何友平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其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四、請提出完整版契約。

五、請提出民國114年2月27日之六筆信用卡消費紀錄。

六、請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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