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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47元,及其中新臺幣6,994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99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753元,共計新臺幣30747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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