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井琪、謝承軒
-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47元,及其中新臺幣6,9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47元,及其中新臺幣6,994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99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753元,共計新臺幣3074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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