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琢泰建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6316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4,0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63166、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