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駿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計算式(查聲請狀附表一所列八筆款項總和與請求金額不符,聲請人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請求金額1,051,55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三、查聲請狀所附三紙支票影本(支票號碼UT 0000000、UT 0000000、UT 0000000)發票人均非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亦未詳細敘明債權原因事實。請陳明本件債權原因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該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
四、請就聲請狀附表一編號4至8之各筆債權,逐一提出釋明證據,證據須能清楚辨識金額並應與債權數額相符。(查聲請人提出之其他證據,形式上不能辨識債權金額,故有重新提出之必要。又債權人應就本件請求之債權提出釋明,切勿提出與請求內容無關之資料,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